,那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?深区改革开放的包容精神何在?
再者说,即便王二狗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,因为方式方法的问题,或者是因为现场发生了某些口角摩擦,那也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。
或者是具体执行层面的偏差,怎么能上纲上线,直接上升到是我这个幕后老板在指使犯罪呢?
如果凡事都搞连坐,都搞有罪推定,那以后谁还敢在深区做生意?谁还敢聘用员工?
是不是只要员工在外面出了一丁点问题,都要把账算到老板头上,都要追究老板的法律责任?
这显然是违背法治精神的,也是极其荒谬的!
公安同志,我刚才承认我安排了王二狗去广场,是因为我身正不怕影子斜,我敢于对自己的决策负责,也敢于接受法律和事实的检验。
但我坚决不能接受任何形式的污蔑和不实之词。
我要求警方不仅要听信杨开的一面之词,更要深入调查现场的具体情况,调取监控录像,询问当时在场的其他目击者。
我要看看,王二狗到底是在“大吵大闹”,还是在“吆喝生意”?
他到底是在“破坏秩序”,还是在“活跃气氛,促进消费”?
如果调查结果证明王二狗确实存在过激行为,违反了广场的管理规定,那我作为雇主,愿意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,愿意配合广场方进行整改,也愿意对他进行批评教育,甚至赔偿合理的损失。
但这与“指使扰乱社会秩序”、“受指使进行恶意报复”是有着本质区别的,是天壤之别!性质不能混淆,黑白不能颠倒!
最后,我再次重申,深区是法治的深区,是改革的深区,不是某个人或者是某个利益集团的一言堂。
我王天龙在这里合法经营,照章纳税,我有权利用公共空间进行合法的商业推广。
我相信公安同志一定能够明察秋毫,不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所蒙蔽,公正、客观、理性地处理这件事,还事实一个真相,还我王天龙一个清白,维护深区来之不易的良好法治营商环境!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