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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十六章 这叫专利法?(3/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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区分。

比如唐朝的法律明确规定,皇帝发布的“敕”,只有处分个别事项的效力,却不得直接援引为依据。只有经过整编为“永格”,才会上升为一条单行法令。

而且,即使成为单行法规,仍然被置于“权宜之计”的地位,单行法规往往只有一段特定时期的效力。

“律者,常经也;条例者,一时之权宜也”。也就是说,只有以“律”称呼的,才算是正式的成文法典,非常稳定,轻易不会改变。

从徐齐霖的角度来讲,他自然希望专利法能够成为“律”,持之久远。

但实际情况却不允许,不能一蹴而就,让他也感到遗憾,可之前也有心理准备。

现在,经过政事堂的反复讨论修改,专利法被以“敕令”的形式颁布了,但却已经变了样儿,与徐齐霖所制定的有很大差距。

按照“敕令”的规定,发明人只能到长安向官府报备发明,审核通过后,将获得独家经营的权利,并可出售此权利,或授权别人使用此发明;

好吧,没有电脑,更没有网络,发明可能相同,若向各地官府报备,则很可能重复审核批准,出现多个发明人,这官司不好打。

“敕令”还规定:若发明涉及到军事,比如新式武器,则官府有权出钱买断,发明人则不得再授权他人;如果官府认为发明将应用广泛,利国利民,也同上处理;官府的工匠取得发明,其发明权归官府所有,发明人将获得奖励……

发明拥有的年限呢?官府买断的价钱如何确定?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如何界定?奖励的标准呢?

规定是模糊的,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本质,但用买断来代替征用,无疑也是一个进步。

嗯,算是专利法的雏形吧,能搞成这样也算是人类历史的首创,毫无疑问的第一了。

徐齐霖仔细阅看之后,虽然有遗憾,但也算达到了他的目的,起码李二陛下应该是这样认为的。

不就是怕别人偷去制糖工艺,与大盈库竞争分肥,从皇家的兜里掏钱嘛,发配岭南的处罚够不够重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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